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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0-10-18 24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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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经过特赦令赦免,免除了刑罚的。 2、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4、情节很轻微,危害也不大,不认为构成犯罪的。 5、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并没有告诉或者已经撤回了告诉的。 6、有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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