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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报销吗?

2021-11-02 30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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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没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能报销。 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原则上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属于无效发票,不能报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建议报销人员再与发票开具方协商,让对方加盖一下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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