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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在

2022-12-27 2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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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反革命活动”的提法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反革命罪是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罪已经从中国现行的刑法中删除,其中部分原构成反革命罪的行为被分列为叛国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反革命”一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使用“反革命罪”,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反革命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国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等)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观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不具有这种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能构成反革命罪。有无这一目的,是区分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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