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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
如果不知道国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有很多种,比如哥们的忠诚。但是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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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刑法》[1]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
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给予资助。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4、客观方面表现为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刑法: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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