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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和收养的区别

2021-01-18 48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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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不良习俗。在旧社会,这是一种封建的血缘关系。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不予承认过继这种行为。 2、收养是改变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子女及其父母近亲属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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