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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诉可坐牢吗

2020-11-27 10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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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收的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及途径告知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征收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征收程序,未履行征地前的告知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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