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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2024-04-19 1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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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主体要素所涉及的具体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即为信用卡管理秩序。而犯罪过程中所针对的目标则是涉及到个人财产安全和商业机密的信用卡资料信息。在客观层面上,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或通过金钱、物资等交换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同样也包含了擅自更改、透露或者违反相关法规,向未经授权的人提供他人信用卡资料信息的行为。其中,所谓的“窃取”,是指采用秘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偷窥、拍摄、复印以及运用高科技手段等)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收买”则是指通过支付金钱或者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相关人员(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至于“非法提供”,则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在主体要素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而在主观要素方面,本罪的犯罪者通常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n(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n(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n(四)伪造信用卡的。\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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