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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2024-05-09 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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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公司形态而言,有限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据法律法规订立明确合理的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来源,共同承担潜在风险的企业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由股东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进行出资,仅需对其出资额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形态。 关于法人资格问题,合伙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有限公司则拥有法人资格。这就意味着,合伙企业无法独自承担法律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却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再者,在出资方式上,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和风险;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则是股东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进行出资,仅需对其出资额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在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并非归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构成了连带责任关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则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只需对其出资额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设立公司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抑或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那些希望共同出资创业的人士来说,有限合伙企业或许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因为它能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对于那些期望独立创业的人士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更为适宜,因为它能让他们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能享受到更多的自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n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n(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n(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n(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n(四)借款;\n(五)设定财产担保;\n(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n(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n(八)放弃权利;\n(九)担保物的取回;\n(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n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n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n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n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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