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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最怕哪些投诉

2020-06-29 2,67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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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除了证监会,现在上市公司最怕的就是投服中心,绝对惹不起。 而在上市公司和资本玩家害怕的另一面,却是中小投资者的拍手称快。众所皆知的是,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侵权行为多年来是频繁发生,一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大股东或资本玩家设下圈套对大量中小投资者反复“割韭菜”,而中小投资者除了在股吧中骂街外,在法律维权上几乎是束手无策。投服中心的“横空出世”让中小投资者看到了希望,这不在成功维权后,一些中小投资者专门给投服中心赠送了锦旗、写了感谢信。 信披头条也在此简要介绍一下投服中心。 投服中心组织性质 投服中心由证监会设立,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2014年12月,投服中心由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在行政级别上,投服中心是和沪深交易所平级的正局级机构。 投服中心主要职能 根据公开资料,投服中心主要有四项职能: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投教工作。目前最受关注的就是持股行权与支持诉讼。 1持股行权 根据证监会2016年2月19日公布的《持股行权试点方案》,投服中心在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开展持股行权试点,依法购买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以普通股东身份依法行使权利。2017年4月14日,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扩展至全国范围,即持有沪深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1手股票,从而以股东身份形式权利。 持股行权最为关注的方式就是类似山东金泰这种,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并形式股东权利,此外,还包括发股东建议函、现场查阅、参加重组说明会并提问、提起诉讼等方式。 2支持诉讼 持股1手的投服中心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以股东身份起诉上市公司及/或大股东、董监高。同时,投服中心还可以支持中小投资者去打官司。 所谓证券支持诉讼,就是对涉及中小投资者众多、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证券侵权纠纷,由投服中心根据中小投资者提出的申请,委派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中小投资者诉讼代理人,代理中小投资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加诉讼的活动。支持诉讼实际上就是通过一个专业的公益服务机构把中小投资者的问题集中起来,然后帮中小投资者到法院去打官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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