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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规定规定

2020-01-22 29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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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 1.人民币50元以下的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的情形: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世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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