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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到闭档案工人公资凭证放在档案管

2024-07-12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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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注销后,凭证能够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能够私行销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第十三条限定,单位因撤销、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由而终止的,在终止和解决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私行销毁,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限定处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限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第八条限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时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 第一天算起。《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限定,纳税人虚构、变造、隐藏、私行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请而拒不申请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请,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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