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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地补偿和征地补偿权益

2021-10-11 75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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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规划用于不含前种用途的其他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而留用地选址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若是以城市批次形式连片征地的,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由被征土地所在镇(街)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也无法在留用地集中区集中安排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年内被多次少量征地,留用地总面积≤3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认为不宜安排留用地的;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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