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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误区包含什么?

2024-06-12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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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时,常常有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而由于原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较为简易,法院又往往不会对离婚的条件重新认定。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以下这些误区! 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误区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误区三: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 误区四: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五: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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