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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区别

2023-05-29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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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土地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算方式不同。土地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额为计税依据。土地税与房产业,土地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征税。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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