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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电动车管理办法2023

2023-06-21 12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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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3年江山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1、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2、凡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回收机构拆除、解体。 基本要求是: 1、整车质量(含蓄电池)不超过55kg,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 2、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3、高度不超过1.1米,宽度不超过0.45米,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米。 综上所述,之所以确定“新国标”,是因为旧标准未对防篡改、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等指标作要求,易被非法改装,造成整车质量过重、电池短路保护不到位等问题,进而引发交通和火灾事故。 在坚持尊重民众通行需求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并重的前提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已成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民生和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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