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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社保问题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4-05-26 2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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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的适用具有时间效力范围,原则上仅适用于其生效之后发生的行为和事实,即不溯及既往。人社部>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24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采纳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一般原则,是正当的。 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置,是否征收滞纳金,应适用此前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根据该条例,滞纳金并不当然缴纳,仅在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通知后发生。要注意的是,该条例是1999年1月22日颁布施行的。 在查处包括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在内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时,劳动部门更多适用的是有10人未缴纳社保费,平均月工资2000元,未缴纳时间有3年,该公司少缴社保费约为21万元,而罚款最少为72万元,最多为216万元。如果罚款实施,一个小型或微型公司足以破产。要注意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应优先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处罚过于严厉,罚款规定基本上没有执行,主要是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同时补缴相应的利息收入。对于滞纳金则主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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