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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1,96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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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12369环保投诉热线 2.环保部门 3.城市管理局(或小区业主管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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