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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为什么要分组表决

2021-12-09 2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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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产重整分组表决是为了体现以下几种原则: 1、平等表决的原则,无论重整债权是否具有担保,也无论股权是特别股或普通股,只要他们均已确定且无异议,重整债权人、重整担保权人以及股东则均可按其确定额或申报额行使表决权。对于表决权的计算方法,重整债权与股东权分别计算:重整债权的表决权,以债权金额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以公司章程或按照股权比例、股份数确定。但公司无净资产时,股东一般不得行使表决权; 2、分组表决的原则,分组表决的原则是由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发展而来的,其目的就在于相同权利同等对待。在重整计划的表决过程中,分组表决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根据美国法的规定,要根据权益的性质,将债权人和股东分为若干个小组,由各个小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作出决议。依此原则,法院对异议的小组必须变更计划条款,为其成员规定特别的权利保护条款,美国法称之为“公平对待”原则; 3、善意表决的原则,依法享有表决权固然是权利人参与表决的前提,但是,在表决过程中,表决权人必须善意而为,如果是恶意通谋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法院则有权排除其表决权的行使。如《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法院从权利的取得、等价及其他情况了解,认为有表决权的更生债权人或股东通过行贿等手段以从债务人会议的表决上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取得权利时,得不使上述者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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