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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鉴定如何鉴定

2020-09-08 32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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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以下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上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曲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跟、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奉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厦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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