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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什么

2022-04-15 314人已浏览
  • 段兰律师

    段兰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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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1、诺成合同可以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一方交付的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进行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有当事人的合同不能成立,一方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别的付款,才能建立合同关系。在实践中,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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