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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2023-06-29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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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首先,需要了解所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宅基地面积、用途、建房类型、手续等; 2、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准备申请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土地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规划图纸等; 3、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申请表格和具体要求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或下载; 4、审批和审查: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和审查,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建房规划的符合性等的审核; 5、批准和颁发证书: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相关部门会批准申请,并颁发相应的建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6、建房施工:在获得建房许可后,可以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始进行建房施工。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综上所述,首先,需要了解所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宅基地面积、用途、建房类型、手续等;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准备申请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土地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规划图纸等;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申请表格和具体要求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或下载;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和审查,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建房规划的符合性等的审核;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相关部门会批准申请,并颁发相应的建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在获得建房许可后,可以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始进行建房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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