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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宿期间学生安全学校有责任吗

2024-05-01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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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遗憾地指出,在当前阶段,尽管我国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一旦学生在学校的监管中出现意外事件,家长们往往会向校方提出赔偿请求。关于此类事故究竟应由学生承担主要责任抑或是校方负主要过失,二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较为模糊的界定。为避免纷争对正常教育秩序造成干扰,绝大多数情况下,校方便会选择以金钱赔偿来缓解矛盾,并尽快平息此事。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所有学校的通用策略。除少数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的私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外,众多学校本身经济状况并不富裕,校园账户所流通的资金亦相对有限。特别针对规模不大的私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意外事故的赔偿可能使其陷入财务困境,甚至最终被迫关停并结束业务经营。而就国立公立学校而言,虽然可寻求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处理相关事宜,无论是对班级班主任还是校长而言,这都将是一项极为艰巨且痛苦的挑战进程。 每逢教育局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时,校方均被反复强调须始终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视为头等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6月25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主要针对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总则第二条指出适用本办法的范围,即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指出学校应提供的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及设施,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五条指出学校应建立的相关安全制度及预防措施,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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