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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么处理房子担保问题

2024-04-28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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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所得款项将优先偿还给该房地产的抵押权人,仅在在偿还完毕后尚有余款的前提下,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权益。 虽然已办理抵押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唯一的居住居所,但在法律层面上,法院仍有权对此类房产进行查封,然而这类房产本身并不影响执行。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无论其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亲属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法院均可依法进行查封,但禁止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抵消债务。从法理角度来看,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自设定抵押之日起,便已成为合法债权的有效担保,且能够预见未来为实现债权可能需要变现。 即使此类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的居住居所,也不应再将其视为单纯的生活必需品看待,而是应视作具有明显社会经济属性的财产,参与到社会性交易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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