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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2022-05-30 1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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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扣留机动车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1、扣留机动车的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1)扣押的期限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如果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怎么取回 扣留机动车怎么取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是因为违章行为进行的扣押,处理完违章就可以去被押机关取回; 2、如果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应该在三十日后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领取; 3、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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