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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刑事上诉状应该如何写啊?谢谢解答了!

2024-06-21 2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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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十堰市广播电视局职工。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09)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判决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压垮路基”所致,并非上诉人“不当操作驶出路外”所致,应属意外事件,上诉人并无重大疏忽大意的过失情节。 本案侦查案卷第26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续页)》明确记载“十、其他需要记录情况:道路两侧路外有一面积为5.3米×0.4米的垮塌痕迹。在两侧辅助路面有一条自北向南长为12.8米延伸至垮塌处的轮胎压印’’;同时,在本案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也陈述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车辆压垮路基,道路坍塌所致。综合以上两方面的证据可以非常明确的得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压垮路基”所致,而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驶出路外”所致。 作为司机固有以保障乘车人安全为天职,但本案车辆压垮路基是驾驶员无法抗拒的、无法阻止的、无法挽救的,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属意外事件,上诉人并无重大疏忽大意的过失情节。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应充分考虑。 2、本案事故的起因与两个受害人有密切关系,一审判决中并未作出认定。 本案事故的起因是两个受害人为其舅母奔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上诉人郭贵生受两位被害人指使为两位被害人无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可以说事出有因、情有可恕,应严格区别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对此事实及情节,一审法院没有做出认定,显属不当。 3、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害人杨文立死亡原因及原因力上定性不准。本案被害人杨文立死亡的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原因力是溺水,上诉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杨文立死亡的间接原因,仅起一般性原因力作用。对此事实及情节,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未做考虑,显属不当。 二、一审判判决定罪量刑不当,本案上诉人具备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本案上诉人郭贵生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事故发生与被害人密切相关、肇事行为是致人死亡的间接原因、被告人系初次违法、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过表现、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元、被害人家属已经谅解上诉人行为等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和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符合人道救赎的法律原则和和谐社会的法律精神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不清,对上诉人定罪科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4年2月5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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