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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开荒地土地确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言归正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适用于两种情况: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此,陆某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故南海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毁财物价值为7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土地上树木的砍伐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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