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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如何解决

2024-06-04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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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例叙述:关*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职员7月4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9月1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漠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漠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永生在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信贷员期间,以替贷款客户偿还贷款为由,先后多次挪用客户偿还贷款的资金,其中,11月中旬,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的150000.00元;4月份挪用汤某某用于偿还贷款50000.00元;3月份,挪用刘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00000.00元;10月份,挪用刘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00000.00元;2月份,挪用宋景新用于偿还贷款200000.00元;10月份,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200000.00元;2月份,挪用以薛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名义贷款300000.00元;4月,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50000.00元;7月,挪用刘某某偿还贷款83300.00元。合计挪用客户偿还贷款共计1333300.00元。案发后收缴挪用资金400000.00元,余款一直没能归还。法院判决:5月26日,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公布关永生挪用资金一案刑事判决书。**银行漠河县支行信贷员关*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法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律师说法: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所述,同其他经济类犯罪一样,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也是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同时,对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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