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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企业是否需要缴回已退税款

2020-10-23 2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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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应予指出的是,对于直接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不作账务处理,但因为税收的减免还必须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减免,对未经申请或经申请但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仍应依法纳税。因此,在财务处理上,纳税人在缴纳上述税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相应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并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冲减管理费用,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流转税,同时,这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先征后退”,属于税务机关先行征收并退还的已征税款,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所界定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财政性资金。因此,企业收到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财务处理上不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正)》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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