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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可以不遵守吗

2024-04-26 2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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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大多数合同条款中,对于提交至哪个法院进行解决的问题,往往会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约定并非能够随意予以取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对他们之间存在争议案件的审判权所在法院进行选择,例如,选定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场所、合同签署场所、原告所在地以及争议之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与发生争议事件具有实际关联性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 然而,尽管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择所属情况下的审判法院,但这个权利的行使亦受到诸多限制。尤其是当事人选定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可违背《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级别管辖制度以及专属管辖原则。举例来说,假如当事人在协议中选择的审判法院与争议事件并无实际关联,或者选择的法院实际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便是无效的。 以上,如果在合同中的审判法院选择不够明确,抑或是选定了超过两个与争议事件并无实际关联性的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则该协议同样也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来确定应当由哪家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从广义上讲,除非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是无法自行决定是否放弃在协议中规定的审判权选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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