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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2024-06-19 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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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工商标字〔2009〕182号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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