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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2022-07-21 2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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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 (2)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3)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 (5)发回重审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在几个月内审结 小额诉讼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的庭审程序可以不拘泥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环节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对当事人有合意的可径行调解,调解记入庭审笔录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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