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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力吗

2024-05-14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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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倘若调解书乃由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所颁布,同时已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可而签名确认的情况下,该调解书便立即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若各方未能签署调解书亦或是在调解书发送至他们之前就改变主意的情形下,那么这个调解书将并无法律上的约束性。对于以下几个关键点,我们需要明确认知:首先,无论是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一旦双方认可以后并签字,即刻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固然如此,但如仲裁结果中部分内容超越了原有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对于超出部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宣告其不受执行。 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究其原因在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司法、仲裁机构,甚至无法算是行政部门,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之下,主要负责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团体。 相较于审判、仲裁等活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参与者并不享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亦无权对劳动争议进行强制处理,更不能为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提供法律上的强制执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n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n(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n(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n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n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n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n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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