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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有哪些

2022-06-06 1,146人已浏览
  •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律所主任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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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 2、被列入的途径不同;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制高消费令是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 3、法律后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以下两种; 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 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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