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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

2022-02-10 2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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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债权人可单独向保证人追偿,一般担保中,债权人不能单独向保证人追偿。 3.连带责任保证需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都视为一般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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