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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网工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4-05-05 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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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家电网工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被拆迁方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二、被拆迁人的权益有哪些? 被拆迁人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 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1、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由相关国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 (1)产权不明; (2)产权人下落不明; (3)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对于房屋被拆迁的情形,只要房屋属于合法建筑,那么被拆迁方在搬迁之前,就一定可以获得拆迁补偿金。对于没有获得补偿的情形,被拆迁方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如果对家电网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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