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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还可以用吗

2020-07-31 84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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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广告法禁止使用如“最高”“最好”“极好”等极端性词汇。“先进”这一词汇未被广告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禁止使用。从本律师个人意见(非正式法律意见书)出发,“先进”仅属于比较性词汇,不属于极端词汇。但也应当注意,对词语性质的认定,相关司法、执法机构有其内部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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