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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实现程序效力和实体效力的致

2024-06-12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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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所带来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冲突,我国不能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应当实现同时兼顾。换言之,既需要关注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也需要关注刑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为实现这一目的,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刑法有关特殊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都应当做出妥协。对此,未成年人的普通犯罪应当绝对封存,但是未成年人的特殊犯罪记录——符合特殊累犯的犯罪和特定的毒品犯罪的犯罪记录——应当设定一定的封存考验期。以所判刑期为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相对封存:如果在考验期内,行为人再次故意犯一定之罪的,可以根据原所犯之罪认定特殊累犯或者毒品再犯;在考验期内未再次故意犯一定之罪的,考验期满,相关犯罪应当绝对封存,原所犯之罪不能再作为特殊累犯或者毒品犯罪再犯的认定根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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