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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的救济

2024-06-04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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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8月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据此,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中止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虽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写入民诉法的,但在此之前,3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且,前述若干意见就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的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纠正,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除了向检察院申诉的途径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方式寻求救济: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可以讨论决定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因此,当事人认为诉讼中止裁定确有错误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诉,由法院院长审查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撤销原裁定但由于此种方式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在具体操作上难度极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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