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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补交税款,能否加征滞纳金

2024-04-23 2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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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纳税人自行察觉的少缴税款且在申报期限结束后自行申报补缴的情况,应根据纳税人占用税款时间的长短,逐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纳税人是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检查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后自行补缴的税款,这仅能被视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表现,除了需要征收滞纳金之外,还需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相应的罚款。 对于关联企业而言,如果他们在税务机关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不合理定价进行调整后,发现自身在汇算清缴期内本应调整却未进行调整的税款,那么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第六个月一号开始到实际补缴税款的那一天为止,将按照每天的比例加收该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相同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再加上百分之五的利息。 加收的利息并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于纳税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在发现问题后自行补缴或者税务部门在发现问题后要求纳税人自行补缴,则无需征收滞纳金。 对于已经扣缴但尚未申报缴纳的部分,无论是在规定期限之后还是在税务检查之前自行补缴,都必须征收滞纳金。 最后,由于税务机关的过失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自行补缴税款时无需征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n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n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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