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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外执行是否由居住地执行

2024-05-31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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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2、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4、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5、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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