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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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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规定,理论上讲,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在监视居住到期后再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对此没有规定。“这又预示着什么意思”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到期后又进行取保候审,就是因为六个月监视居住期满,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如果不改为取保候审,就应当放人了。所以又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理论上讲对嫌疑人没有什么不利的预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法定的强制措施,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最大限度地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件,监视居住执行。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指定地点监控居住,也可能在自己家里监控居住。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侦查阶段,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都是一样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制型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和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第三,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二)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和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所、住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应当在批准前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视居住的,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时间?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由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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