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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强制措施之间的变更

2020-11-05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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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五种强制措施之间的变更: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检法机关可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公检法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可变更;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法院可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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