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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做司法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2024-05-30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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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司法鉴定程序的违反及不当操作会引起当事人内心深处的不满和质疑,使得他们对于鉴定结果的公平性持有疑问;其次,司法鉴定标准的复杂与混乱,使得当事人无法完全接受和信任鉴定结论所揭示的事实真相;再次,鉴定程序缺乏公开透明度以及鉴定周期过长,都可能导致人们对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产生疑虑;此外,鉴定人员未能出庭接受质询,使得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在普通民众中难以得到充分的理解和认可;最后,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混乱,以及虚假作弊、违规执业等问题频发,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不信任感。综上所述,这五个方面构成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产生质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当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面临的现实状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时,司法鉴定机构有权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所需的执业资格;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其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活动; (3)原司法鉴定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4)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参与方对原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且能够提供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5)法律法规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通常应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十条明确指出,重新鉴定应委托原鉴定机构之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若委托人同意,亦可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但需由其指派原司法鉴定人之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n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n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n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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