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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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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做笔迹鉴定的时间跟其他的司法鉴定活动都大体一致,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情况,那么笔迹鉴定机构可能会优先给当事人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的结论如果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的话,那么在没有出具鉴定结果之前,诉讼活动肯定是不会继续进行下去的。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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