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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我朋友被强迫写欠条有法律责任吗?

2024-06-19 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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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民法典》5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承认之危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为的。61条、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关于威逼,应当按照胁迫的法律术语予以理解。所谓“胁迫”在相关的定义,在相关的民法书籍里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求,迫使受害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如问题描述符合这种情形,受损害一方可以搜集自己当初是受到胁迫的情形下写欠条的证据,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被强迫写欠条无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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