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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2022-04-15 364人已浏览
  • 郑路祥律师

    郑路祥律师联合创始人

    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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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人不担责的几种情况是以下几条: 1、保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担保合同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错误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错误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错误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保证人一起诈骗债权人,缔结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吊销。因此,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约束等手段,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保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约束现实的,可以要求吊销或者请求承认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保证人可以要求吊销或者请求承认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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