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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2024-05-30 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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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张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和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庭审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掌握了本案相关情况。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应减轻刑事处罚。现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重视。 一、被告人在本次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仅发挥了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本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确定的犯罪事实,本次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均是由主犯宋X一手策划与运作的,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只是在主犯宋X的指挥下起配合作用。本案主犯宋X通过公司网络后台得知被害人向交易账户转账100万元后,遂积极教唆被告人用客户账内资金交易赚取佣金,并虚构所谓“成功范例”以打消被告人顾虑,承诺不会出任何差错而使被告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进行交易。本案被告人只是在主犯全程QQ网络教授下分步骤实施了交易行为,并说了一些附合主犯的话。另外,在被害人索要被刷账户现金时,主犯宋X又指使被告人处理后续事宜,先以“公司法人”名义和被害人接触,再扔掉联系被害人的手机卡与手机,意图逃避法律追究。故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要其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系从犯。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 1、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被告人在本次故意毁坏财物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要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本案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作用较小,完全依照主犯宋X的指令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对于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作用相对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被告人已经积极主动的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且多退了30余万元,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应从轻处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在单纯财产型犯罪中积极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及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 (1)积极退赃、退赔的,按比例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本案被告人系自首到案,讯问时也如实坦白所有细节,认罪、悔罪表现好,应减轻处罚。 根据卷宗“到案经过”显示,2024年3月13日被告人张X与奉贤区办案民警陈警官电话联系后至郑州市郑东公安分局投案,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中,并如实交代了涉案经过。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的讯问中,被告人张卿均如实供述。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自首,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要痛改前非,认罪悔罪表现好,应从轻处罚。 4、本案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应从轻处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应从轻处罚。 5、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告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均应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无任何受刑事处罚的记录,且在本次犯罪中也并非犯意的直接提起者,主要是在主犯的影响下非常偶然的走上了犯罪道路,系偶犯。此外,本案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反应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最后,从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中均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根据最高院倡导的“修复性司法”理念,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被告人系本次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从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在主犯取得佣金后被告人也未参与分赃,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确定宣告刑方法:“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如果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际量刑结果未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可不受本细则规定的量刑调节幅度的限制,在下一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故此,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张X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一五年五月九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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