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庭前认真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案件有了初步认识...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应该围绕着犯罪的罪名来展开辩论,向法院陈述,不存在该种犯罪行为或者是该种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父亲卢某某的委托并经卢某本人授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两天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对于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对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异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卢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卢某、杜某某二人均当庭供述要钱的目的是给胡某、倪某治伤用,并且索要金额不足2000元,亦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尽管与证据卷讯问笔录中有出入,但是结合笔录的形成时间大都在8-9小时以上,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值得采信的,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卢某在起诉书指控的2009年12月11日下午的这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且该起聚众斗殴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本起事件的起因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也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无论是起诉书指控,还是各相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证实各被告人没有携带工具。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的不是事实依法应不予认定。各相关被告人均当庭供述及被告人卢某的讯问笔录中都显示被告人卢某没有去殴打陈某某,更没有携带工具去殴打,对于本起事实,辩护人认为应不予认定。被告人卢某具有如下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1、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卢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且两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判决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综合上面所说的,故意毁坏财物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破坏他人的物品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于此行为也是可以为自己写辩护词的,但在写的时候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写,争取可以得到一个最轻的刑法,从而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1、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卢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且两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判决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综合上面所说的,故意毁坏财物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破坏他人的物品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于此行为也是可以为自己写辩护词的,但在写的时候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写,争取可以得到一个最轻的刑法,从而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对司法机关的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可以代进行申诉、控告。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9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4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