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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打井获取地下水怎么定罪

2022-09-26 3,454人已浏览
  • 刘振海律师

    刘振海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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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私自打井获取地下水,属于违法行为,不是犯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会被责令停止不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罚款二万到十万元。 什么部门管理私自打井抽地下水的事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私自打井抽地下水的事。在一般县区内,这个部门叫水务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排程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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