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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之前,为了解决单位职工住房紧张问题,全国大搞集资建房,2002年之后国家就禁止了,原因是土地是划拨的不是出让的实质上享受了政府补贴又不符合土地政策,相当于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另外其土地证中注明是划拨性质,贷款抵押银行一般都打折扣。二是有钱的单位职工能享受,没钱的单位建不起,导致同一城市同一级别同一财政住房分配不公,只能认定单位已经解决了你的住房问题,但是它不是房改房。
这都什么啊。能开谁说能开的?我是搞结构的,你可以看我的采纳率和其他的回复。很负责的告诉你,不能开。原因如下:1、你开的是结构板。(阁楼的底板,钢筋混凝土的。是承重的。)当然了,我还可以负责的告诉你,根据经验开了绝不会有问题。顶层的荷载很小,但是,结构的东西不要动,真要有了问题修你自己都没法修。2、地采暖是埋循环冷凝管的,就在结构板上面的装修层里,基本上开个楼梯肯定会碰到。碰到了整个阁楼的地采暖就完蛋了。漏水啊,朋友,不是闹着玩的。这两点都是决定性的,别想动了。再退一万步你还想开,您可以考虑把阁楼的地暖改成暖气采暖,地暖管废掉。至于开口,你可以联系一个碳纤维加固的公司,当然了,别让物业知道和看见。再次劝你,别开了,多麻烦啊。这么整。
你说的情况是“小产权房”问题,工业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目前存在比较普遍,因为涉及大量的购房人,所以理论界一直在讨论,有主张不能搞“一刀切”,需要明确相应的补救措施。“小产权”房的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这需要政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降低土地出让金,压缩开发商利润空间,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从而让老百姓买得起房,这才是杜绝小产权房的根本举措。显然,厂子和房地产合作搞开发,厂子不予补偿或很少的补偿是不对的,厂子不同于国家的城市拆迁,是以一个民事主体身份买卖合同另一方,应当按市场价(至少与本厂职工同等待遇)补偿,至于两倍电费也是不合法的,你有权拒交超过部分,可以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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